【申請應注意事項】凡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天,或於本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並實際居住本縣之未滿十八歲兒童少年,其未領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生活補助、津貼或未接受公費安置。
【申請人條件】略以:
1.父母一方死亡、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另一方或
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
2.父母離異,負擔行使監護教養責任之ㄧ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
3.父母或監護人因重大傷病、失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4.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或經認領,其負擔行使監護教養責任之ㄧ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
※前項各款所稱實際照顧者,係指兒童少年之監護權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
【申請應備文件】至兒童少年戶籍地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人(兒童少年之監護人)三代戶口名簿(需看得出兒童少年之親權行使人)。
2.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3.申請人或戶內未滿18歲兒童少年本人郵局存摺。
4.兒童少年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國中以上須檢附;學生證未能蓋有註冊章者,需附在學證明)。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證明證反面影本、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在監證明……)。
【審核標準】112年度起適用
1.全戶平均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1.5倍(21,345元)。
2.全戶平均動產未超過15萬元(含存款、有價證劵、投資、財產交易等)。
3.全戶不動產總值未超過650萬元。
【受扶助者有下列情形之ㄧ,不予補助】
1.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未繼續就學者。
2.受扶助之兒童少年有工作收入,其超過行政院勞委會最近一年公布之基本工資。
3.同時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相同性質補助(津貼)或公費安置。
4.接受補助原因消失。
5.受扶助兒童少年出國逾183天未入境。
6.提供不實資料或隱匿、拒絕提供相關資料。
7.以虛偽證明、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取得扶助。
【注意事項】
1.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離異、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或經認領負擔行使監護教養責任之一方,若再婚,補助至事實
發生當月止。
2.經法院認可單獨收養子女,不符合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