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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區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申請檢附資料及其他說明

處理期限:每年6月30日前由縣府排定日期會同公所農業、建設及地政、稅捐人員勘查認定。
辦理方式:親自或郵寄申請

服務說明:
申請範圍及申請條件:

(一)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禽畜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包括直接供作農林漁牧使用)之土地,且位於下列範圍內者:

   1.都市土地依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不能建築區。

   2.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區及依法限制建築區。(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辦理租約之耕地為限)

   3.都市計畫範圍外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墳墓用地)。

(二)前項使用土地與其所經營之農地應在同一縣市或不同縣市之毗鄰鄉(鎮、市、區)。

(三)申請人之農林漁牧業經營規模須符合農林漁牧業普查所認定之標準,如:農作可耕面積達0.05公頃以上、林地面積達0.1公頃以上、自營農產品出售憑證或單據達全年2萬元以上。

電話號碼:05-6962011
申請書表及作業流程相關資料:
•申請書 (下載請見附檔)
•申請須知(下載請見附檔)
•相關注意事項補充說明(下載請見附檔)
•填表範例(下載請見附檔)    

應備證件:
•委託同意書(下載請見附檔)
  ※申請人本人無法親自提出申請,委託代理人辦理時須附。
  ※同戶內(須遷入滿6個月)分別共有土地,得填寫於同一張申請書,由其中之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提出申請(兄弟姊妹間須附;夫妻、父母子女間免附)。
  ※無共同撫養義務者,委託同意書不予受理。

•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證明為同一家庭農場份子(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姊妹)
  ※農舍使用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時,證明兩人為配偶或直系親屬。

•切結書(下載請見附檔)
  ※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戶籍不在雲林縣者須附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最近一個月內之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
  ※都市計畫內使用土地須附。

•建物使用執照、雜項執照(影本)
  ※使用土地上有民國73年11月20日以後依法申請興建之建物者須附,以符合合法使用之要件。

•房屋稅籍證明書(須載明起課年月日)、戶籍謄本(須載明戶籍遷入年月日)、用電裝置證明、自來水裝置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完工證明書,其一足以證明者。
  ※重點在於證明使用土地上的房屋為民國73年11月20日以前完工之舊有合法建築物(房屋),以符合合法使用之要件。

•分別共有土地持分位置示意圖&切結書(下載請見附檔)。
  ※同筆使用土地共有人3人(含)以上且面積大者須檢附。

年度申辦期限: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遇假日本所順延受理1日)

申請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
 
郵寄地址:雲林縣崙背鄉行政街1號

工作天:每年6月30日前由縣府排定日期會同公所農業、建設及地政、稅捐人員勘查認定
               核准及駁回:會勘結果送縣府,不合格案件敘明原因及申覆期限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於期限內提出申覆。

需攜帶文件確認簡表:

  • 申請書(公所備有)
  • 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私章
  • 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農地0.05公頃權狀
  • 申請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
  • 申請地號之土地地籍圖登記謄本
  • 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或身份證影本(三擇一)
  • 建物證明、建物使用執照、建物稅籍證明或水電證明(四擇一)
  • 都市計劃區內需檢附都市計劃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若多人共有土地,建議每一持有人各自申請

戶籍不在雲林者,本所備有不在籍切結書供民眾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