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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廉政宣導2─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雲林縣林內鄉公所工友陳○○涉犯偽造文書案,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 單位:崙背鄉公所

陳○○係雲林縣林內鄉公所(下稱林內鄉公所)工友,負責辦理農機使用證、農情調查、水稻坪割、轉(契)作或休耕申報或勘察等業務,明知農民林○○等3人之地區特產補助金申請案,所申報之「基期年」土地並未種植核定之作物,實際係將核定作物種植於非基期年之土地,亦未提出任何「交換耕作協議書」等證明文件。渠為求期限內順利完成勘查結果之陳報,而便宜行事未駁回上開農民之申請,竟仍基於行使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分別於「雲林縣林內鄉106年第1、2期轉(契)作或休耕勘查結果清冊」之上開農民申請案註記「OK」,並於勘查人員欄位親自核章,致使該公所不知情之審核及決行人員陷於錯誤,誤信陳○○勘查結果與上開農民申報之情形相符,並據以轉陳雲林縣政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下稱農糧署)分別核發轉(契)作補助予上開農民,共計新臺幣(下同)5,348元,足生損害於農糧署及雲林縣政府對轉(契)作或休耕補助金發放之正確性。

      全案經本署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偵辦。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陳○○違反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予以緩起訴處分,並向公庫支付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