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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公告

  • 單位:崙背鄉公所

一、依據於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中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二、另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3項中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該取採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犬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防護措施包含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