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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公務機密維護宣導2-一般保密事項規定

  • 單位:崙背鄉公所

(一)各機關員工對於本機關任何文書,除經特許公開者外,應遵守公務員服
務法第四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二)文書之處理,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
(三)各級人員經辦案件,無論何時, 不得以職務上之秘密作私人談話資料。非經辦人員不得查詢業務範圍以外之公務事件。
(四)文書之核判、會簽、會稿時,不得假手本機關以外之人員,更不得交與本案有關之當事人。
(五)文書放置時,應背面向上或放於公文夾內
,以防止被他人窺視。
(六)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公文收藏
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內並即加鎖。
(七)各機關就其主管業務發表新聞時,應指定
專人統一辦理,並須事先簽報首長核定。
(八)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公文資料,
不得探悉或持有。因職務而持有之機密文
件,應保存於辦公處所,並隨時檢查,無
繼續保存之必要者,應繳還原發單位;無
法繳回者應銷毀之。
(九)私人日記、通信、撰文及著作,其內容不得涉及機密及依法應保密事項。
(十)發現他人涉有危害保密之虞時,應加勸告,其不聽勸告或已發生洩密情事者,應立即向長官報告。
(十一)承辦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文件已洩漏、遺失或判斷可能洩漏、遺時,應即報告所屬主管查明處理。
~摘錄自事務管理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