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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廉政宣導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屏東縣獅子鄉公所村幹事黃○○、約僱人員洪○○侵占公有財物案,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 單位:崙背鄉公所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屏東縣獅子鄉公所村幹事黃○○、約僱人員洪○○侵占公有財物案,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法務部廉政署(下稱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屏東縣獅子鄉公所村幹事黃○○、約僱人員洪○○侵占公有財物案。經查,黃○○於民國102年11月至104年8月間,被指派辦理鄉公所出納業務,負責鄉公所經費之提領支出及收取繳入公庫等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將其自該鄉幼兒園所收取之餐點費、學雜費、活動費等4筆公有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4萬6,850元立即繳解入獅子鄉公所公庫,而挪用侵占入己,用以支付個人開銷。接手黃○○擔任出納之洪○○亦於104年8月至105年9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將其自該鄉幼兒園所收取之餐點費、學雜費、活動費、課後留園費等25筆公有款項共計15萬7,123元立即繳解入獅子鄉公所公庫,除挪用其中1萬5,950元以支付鄉長座車輪胎更換費用予廠商外(此部分不構成侵占公有財物罪),餘款項14萬1,173元皆係用以支付個人開銷。全案經本署調查後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偵辦。

     本案黃○○、洪○○犯行明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黃○○、洪○○2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嫌,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