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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廉政宣導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台電公司興達發電廠工程師吳○○等人涉嫌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嫌,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 單位:崙背鄉公所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台電公司興達發電廠工程師吳○○等人涉嫌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嫌,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被告吳○○自民國104年至107年間擔任台電公司興達發電廠燃料專員,負責興達電廠內柴油之輸、儲、轉運管理及與廠商協調配合業務。因各火力發電廠之柴油皆由通霄發電廠移撥,台電公司遂發包「2018高級柴油轉運興達發電廠工作」採購案,由永○○公司得標並依約以油罐車從通霄電廠運油至興達電廠油槽洩油,吳○○利用監督廠商過磅、洩油等履約管理之職權,與永○○公司實際負責人曾○○、楊○○先行期約放任廠商暗倉洩水偷油不予舉報而收受10萬元後,再協議以手寫偽造過磅單方式,包庇廠商直接將台電公司柴油載離興達電廠,而換取每個月收受20萬元之賄款,曾○○、楊○○共計交付賄賂70萬元予吳○○收受,永○○公司因此侵占之台電柴油數量達261.533公秉,總計價值達新臺幣555萬8094元。

     全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09年1月10日,以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繳交國庫之犯罪所得70萬元沒收。曾○○、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又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應執行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判決確定之翌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