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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廉政宣導5-「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是否有鼓勵公務員收受鉅額餽贈之嫌?

  • 單位:崙背鄉公所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

 新臺幣1萬元為限」,是否有鼓勵公務員收受鉅額餽贈之嫌?

 

本點規範目的

提供明確標準:讓公務員對於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人際互動,遇有受贈之財物,知所因應及進退。

引導廉潔自持:公務員為全體國民服務,使用及分配公共資源乃基於公共信任,因此本點規範係提醒公務員應清廉、儉樸,重視外界觀感,以贏得尊重。

不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為重點依據本規範第4點規定,公務員原則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餽贈財物,例外得予接受者,仍需以「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為前提,公務員受贈財物之際,自當審慎評估是否會引發外界不當聯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