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緩召第四、五款申請日期: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2.儘後召集第四款申請日期: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1.緩召第四、五款申請日期: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2.儘後召集第四款申請日期: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