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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遺失、破損致不堪使用、姓名更改)

【請攜帶以下文件至公所社會課辦理換發、補發】:

1.一吋彩色照片2張。

2.申請人身分證(未成年提供戶口名簿)。

3.申請人(身障者)之印章。

4.代辦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5.舊有之身障證明(遺失者免附)。

【備註】姓名變更者,需檢附有記事欄位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